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 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怎么做?解读来了

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怎么做?解读来了

时间:2023-01-08 09:38

  央视网消息:今天,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陆续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及配套方案。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三、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文件要求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各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六、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文件要求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地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上一篇:针对当前流行病毒毒株特性 五方面完善治疗方法

下一篇:四部门: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注册/登录获取更多内容

获取验证码
城市招聘
热门职位
推荐企业
最新资讯
公招信息
【淮安市广仁诊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普通内科公司没有签合同怎么走劳动仲裁【南京江宁银河湾诊所】发布,招聘中医针灸/推拿师【常州武进妇婴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影像医学科、行政院长【太仓牙晟家口腔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口腔医生、口腔医生【常熟济康诊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呼吸内科去劳动仲裁院申都准备什么材料劳动仲裁律师费是败诉的一方出吗劳动仲裁一定会得到理赔吗【常州医邦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口腔医生、口腔医生【苏州工业园区允正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药剂科、中医科医生、中医针灸/推拿师劳动仲裁流程需要本人到场吗【泰兴平安医院】发布,招聘普通内科、影像医学科、影像医学科【常熟玉蕙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口腔医生、护士/护理劳务纠纷诉讼费大概需要多少【武进区雪堰博芽口腔门诊部】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口腔医生、护士/护理劳务纠纷案件律师费由谁来承担【常州北极星口腔医院有限公司钟楼分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医生、种植医生、口腔医生劳动官司可以主张对方出律师费吗【暨阳康复养老(江苏)有限公司】发布,招聘中医科医生、护士/护理、护士/护理劳动纠纷律师费用多少钱【常州武进济芳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普通内科、中西医结合、护士/护理上诉有效期15天是否包含节假日【扬州江都雅健护理院】发布,招聘普通内科、康复科、中医科医生【昆山仁禾诊所(普通合伙)】发布,招聘普通内科【苏州吴江盛泽爱心护理院】发布,招聘护士/护理、中医科医生、普通内科【孔医堂(南京)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招聘网络推广主管、新媒体专员、药剂科【南京江北大华门诊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常州中吴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普通内科劳动争议一审立案需要多久
2025年江苏南京农业大学科研助理招聘3人公告(一)2025年吉林大安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40人公告2025年湖北恩施州宣恩县事业单位选聘8人公告安徽合肥经济学院审计业务负责人招聘公告2025年上海中医药大学招聘公告2025年浙江宁波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派遣制驾驶员3人公告昆明圣约翰医院2025年招聘公告浙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技术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公告2025年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招聘公告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025年1月招聘2名放疗技师简章广西陆川县乌石镇中心卫生院2025年度招聘编外人员公告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中心卫生院2025年度招聘编外人员公告中日友好医院2025年补招应届毕业生公告四川省广元市妇幼保健院关于2025年公开招聘25名工作人员的公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5年1月招聘人事代理制人员方案(第四批)云南省砚山县盘龙卫生院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名非编制内人员福建省肿瘤医院2025年度招聘博士岗位人员预告西藏林芝市巴宜区人民医院2025年1月公开招聘2名编外人员的公告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肿瘤内科2025年招聘1名医生公告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2025年招聘2名药剂科药师公告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2025年1月招聘1名编外英文编辑公告(第二次)浙江省永嘉县妇幼保健院2025年1月公开招聘2名劳务派遣人员公告(一)山东省胜利油田中心医院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西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5年招聘公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2025年招聘外用人员启事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办公室2025年招聘1名派遣制药师公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口腔科2025年招聘诊疗辅助岗人员简章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2025年1月招聘8名管理人员公告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妇幼保健院2025年1月招聘公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年1月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展开
客服
小程序
公众号
工具箱

专业

深耕医疗行业9年

精准

海量医疗行业人才

便捷

求职顾问一对一服务
登录/注册 密码登录
+86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